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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延保质期 买家索赔15万
时间:2017-11-12作者:利剑法制维权网 阅读:100

枣的保质期究竟该多长?认为枣厂家“私延保质期”,昨天下午在海淀法院,网购买家时先生,当庭要求山东孟子居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货款损失15444元,并给付10倍赔偿金,由被告网购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先行赔付责任。但被告枣厂辩称,只是包装印刷失误,不存在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来自山东的时先生是一名自由职业者,他拎了一盒孟子居圆铃枣上法庭,称这是今年7月7日到京旅游时在网购平台上购买的。经法院现场勘验调查,这盒枣载明净含量1800克,保质期360天。盒内装有6袋枣,生产日期都是2017年6月2日。

  “但经查询国家相关部门执行标准GB/T26150,按规定低含水量制品保质期为9个月,高含水量制品保质期为6个月。”时先生认为,生产厂家私自将保质期延长到一年,高出产品执行标准3个月,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他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当庭主张退款及10倍赔偿。

  法庭上,该枣厂否认其生产的枣存在质量问题,声称符合国家标准,并未违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是合法企业,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质量检验报告。“时先生买的枣经第三方鉴定为合格产品,包装箱保质期一直标示9个月,该批次包装箱因印刷企业失误,误印刷成360天。公司发现后及时更改了。”

  “现在我国一些企业的红枣类产品标注的保质期均为12个月,我公司经技术处理,保质期也能达到12个月。”枣厂强调,国家规定的保质期标准9个月,是一般行业标准,而非强制标准,而且这是指最佳食用期,过保质期不必然导致食品不安全。

  此外,枣厂提出原告是职业打假人,并非消费者,不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时先生在全国各地诉讼,除一起刑案外,有40余件都是购买商品后,抓住商品标示等小瑕疵向商家索取钱财。时先生买前向枣厂索要样品,明知保质期标示有瑕疵,还以职工发福利为借口大量购买,且不同意厂家提出的退货、更换包装等,坚持要10倍赔偿。《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要求赔偿。而原告并未食用和受到损害。

  目前,涉案货款还处于被告网购平台方冻结状态。网购平台方认为,其非网购合同当事方,无论涉案产品有无问题,平台都不应承担责任。据国家法律规定,平台也无需承担对原告赔偿损失的法定责任。另外,虽然这些枣保质期360天,但生产日期是今年6月2日,现在还没过保质期。而原告提到的标准针对的是经过加工后的红枣,若是初级农产品则不适用《消法》。

  至庭审结束前双方各执己见,分歧较大,法庭不再主持调解工作。最后法官宣布休庭,此案未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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