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上午,北京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北京多彩联艺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生态环境侵权行为,被依法判令赔偿89.4万余元,用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治理。同时,在证明采取有效环境保护措施,继续生产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之前,禁止在原生产基地从事相关加工生产行为。
根据公益诉讼起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的起诉,多彩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钢结构加工的企业。该公司在从事钢结构加工喷漆工艺过程中产生大量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法律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喷漆作业,亦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致使喷漆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外排大气环境,造成了环境污染,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判令多彩公司停止对大气环境的侵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894880元,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承担鉴定费33000元。
北京市四中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四项诉讼请求,判令多彩公司在证明采取有效环境保护措施,继续生产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之前,禁止从事涉及喷漆、焊接等产生漆雾和有机废气的钢结构加工生产行为,同时赔偿因其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894880元,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治理。
判决后,多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表示,目前多彩公司的厂房已经拆除、设备移走、工人遣散,目前没有继续生产的计划。
据北京市四中院院长孙力介绍,2015年至今,北京市四中院共计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16件,其中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13件,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3件。从案件审理过程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案件类型不断丰富,除了刚刚宣判的大气污染类案件外,还包括固体废物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校园环境污染、生产排放气体污染等各类纠纷。二是新类型案件也不断涌现,例如该院受理的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就涉及互联网外卖平台的一次性筷子、塑料制品、外卖垃圾给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体现了互联网服务发展和消费转型带来的环境保护新要求。
同时,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环境鉴定成为关键环节,其中破坏生态、污染环境事实,对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后果及赔偿,对生态环境的修复方案或者替代性修复方案等,都是鉴定的主要方面,具有较强复杂性和专业性。
记者了解到,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上述新特点,北京市四中院已经建立起“立、审、执衔接环保绿色公益诉讼通道”,采取环境公益诉讼“四同步”措施,即立案后同步将案件材料转到审判庭,使审判庭可根据案件情况向原告了解案情,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立案后同步向社会公众公告受理环境案件情况和告知社会组织可参与或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立案后同步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公益诉讼告知书,督促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立案后同步采取保全措施,主审法官第一时间前往现场调查,保全环境证据,同时依法采取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防止环境损害扩大。(记者 黄洁 通讯员 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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