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7年12月5日,开始合伙经营红砖厂一个,双方签订了合伙经营协议,各占50%的股份,红利平分、一切风险损失责任同担,各为50%。到2014年2月16日下午合伙进行阶段对账,不是合伙最终散伙清账,对账时双方明确记录并认可合伙有未清偿的债务. 经过对账郑书林多拿了合伙的钱373635元,为逃避清偿合伙债务郑书林第二天(2014年2月17日)上午,趁着砖厂只有他安排的一个聋子看门没有其他股东在场,私自把砖场的所有售砖卡片、账本、单据和统计合伙遗留债务的记录底、行李全部卷走,一走了之,我多次找他清理合伙遗留的债务,他始终不理,我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告诉他要经法院诉讼解决,结果郑书林依仗邢台市中院有亲亲,他是恶人先告状,告我的内容是无中生有,胡搅蛮缠。
在2014年2月16日下午合伙进行阶段对账时,公认郑书林多拿了合伙的钱。但是,郑书林在告我的诉状里要我给付他620993元,我反诉郑书林给付我338850元。在临城县法院审理过程中,我一直认为法院是国家的执法机关,会严肃认真公正的裁决。没想到郑书林在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的亲亲何某艳帮了他,何某艳的丈夫董某贵作为郑书林的律师出庭,结果是一审判决亏我10万多元。我不服上诉,郑书林也跟着上诉。上诉到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果郑书林的亲亲就是我上诉到那个庭的庭长。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把一审判决中对我公平公正有利的项全部撤销和改判了,对郑书林有利的胡搅蛮缠项全部支持了。制造如此的冤判给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是我难以承受。
综上所述,郑书林的胡搅蛮缠造成了这场官司,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是无视党纪国法,让郑书林对债务不清偿、欠的款不还、给合伙造成的损失不赔偿,这样的判决有悖公理显失公平。人为践踏法律,人为制造冤案,严重触犯了党纪国法,严重践踏法律和宪法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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